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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长春中华古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中华传统文化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一定知识文化水平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爱好者所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极其辉煌灿烂的文明,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
无与伦比的贡献。中华传统文化,亘古及今,生生不息,延绵不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与凝聚力,为世界历史所罕见、炎黄子孙引以为骄傲和自豪,因此,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是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传统文化爱好者将以集体的组织力量推动中华传统文化不断前进,使之与现代科技和思想相结合,探索一条中华传统文化的振兴之路,创造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中华新文化。
第三条:本会主要任务
1.学习、研讨、宣传中华传统文化,为中华当代新文化建设服务。积极宣传爱国主义,为民族振兴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探求中华传统文化如何与现代文化相结合,为创造二十一世纪中华新文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2.通过召开定期、不定期研讨会、座谈会,交流各自所得,共识、共得,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3.创办报刊,定期举行报告会。
4.逐步扩大规模,面向海内外炎黄子孙,学习交流心得,为创造中华新文化贡献力量。
5.适当开展各项经济创收活动,为本会活动提供经费保证。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同意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本人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⑴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及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⑵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
1.确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2.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4.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5.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是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领导机构,理事会应由全体会员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代表本会与其它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
6.审议、吸收新会员。
第八条:本会聘请知名学者为名誉会长,聘请相关专业知名学者组成专家指导组,指导本会工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人,负责领导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四章
第十条:经费来源
1.开展各项经济创收活动。
2.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助。
3.会费及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本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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